赤峰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赤峰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CHIFE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为:CFSLA。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由赤峰地区风景园林行业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单位;旅游景区、市政园林、地产园林养护管理和园林科研、园林苗木培育等企业、事业单位及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学术性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市风景园林界各方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本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各地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繁荣和发展赤峰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把赤峰地区建设成为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为促进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坚决拥护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贯彻党的决议,开展党的活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赤峰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赤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办公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8楼。
电话:13848068809
邮箱:cxd068809@163.com
网址:http://www.cffjyl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进行行业自律。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
三、为会员提供风景园林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
四、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五、组织会员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六、针对学会会员单位,进行学会内部评优、评奖工作,促进全市风景园林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有关风景园林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
八、针对学会会员开展风景园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风景园林专业学科和专业技能教育培训。
九、积极参与地方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赋予学会办理的事宜,开展有益于社会公益事业和本团体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学会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本学会专业范围内,同风景园林设计、施工、科研、教学、管理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外,在风景园林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并且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取得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本学科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两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但已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突出业绩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
1、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学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2、单位会员证书和牌匾由本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二、个人会员入会:
1、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个人,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常务委员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批。
2、个人会员证件,本学会统一制作,由秘书处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市统一编码后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学会编发的资料和书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学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和合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知: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二、 会员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将通知会员补交,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常务委员会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学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制定本学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和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三、在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驶第十八条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置名誉委员会,在按相关规定和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聘请、吸纳热衷于赤峰地区风景园林、生态建设的专业技术领先、文化底蕴深厚、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专家作为名誉委员会会长和副会长,参与本学会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收取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存款利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赤峰风景园林学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