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风景园林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明确规定,经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依据该通知精神,经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和学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学会会费收取标准暂定如下;   
	
	
		 一、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不收取会费
	
	
		(二)单位会员
	
	
		会长单位:  30000元人民币/年
	
	
		副会长单位:20000元人民币/年
	
	
		   会员单位:  10000元人民币/年
	
	
		    二、学会收取会费,按要求开具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四、学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五、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有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获奖单位赞助
	
	
		六、经费主要用途
	
	
		1.事业费开支:用于学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聘请专家、企业员工培训及承担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
	
	
		2.会议费支出:用于学会召开年会、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彰奖励会议等开支。
	
	
		3.办公费开支:用于学会日常办公、房租水电、差旅、通讯、交通购置设备、书籍、资料等,办公文件、资料印刷等支出。
	
	
		4.工资支出:用于学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奖金、福利费等。
	
	
		5.财政上缴费用
	
	
		6.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七、会费标准根据学会职能、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八、会费缴纳要求
	
	
		1.学会会员单位每年按标准按时缴费,逾期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2.由会员单位汇入学会银行账户,并由学会秘书处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户名:赤峰风景园林学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火花路支行
	
	
		账号:15050164663800000446
	
	
		行号:105194000238
	
	
		九、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加强费用使用管理和监督,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赤峰风景园林学会。
	
	
		十一、本办法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赤峰风景园林学会                  
	
	
		                        2020年3月29日